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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   作者:树深


2017年519日,国家税务局出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我所敖鸣凤律师对该公告进行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分析:
    该公告针对近年来各地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操作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进行规范,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16号公告中第一条强调,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该规定强制要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看,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没有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会对该企业抵扣税额造成影响。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一句规定,强调了符合规定的发票的重要性。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那么该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对方很容易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这样就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16号公告中规定的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第二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再一次强调,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否则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